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03民初547号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城东乡茗都街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茗都街3号。
被告: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诉被告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1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世洪钢结构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