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瞿横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福润。
关于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被执行人公司登记所在地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393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2)川1802执39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3035991.36元、结算报告服务费9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清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