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3执保212号
申请人:常德市天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迎丰路高速路口往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湘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天福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天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常德市天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在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的房屋(常(洞)房权证2012字第0006431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湘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常德市天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的房屋(常(洞)房权证2012字第00064312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天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