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6民终2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苏兴仁,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市港口区渔洲坪渔洲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弋,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上诉人**虽已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黄道仕
审判员  李元东
审判员  唐光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