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阜康园区525幢二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38062B。
法定代表人:***。
***与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