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灵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