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