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5执928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05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给付票据款100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该金额为:7719.55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27日、2026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不动产登记手续,本案无优先权; 4.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 5.2026年3月1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案执行标的109039.55元(未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109039.55元,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