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00102559035773M。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兴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