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02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岳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5773M。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炎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