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559035773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7-7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