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725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岳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5773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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