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2民初5363号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5773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5-7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530668998,机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社区奋进路6号。
负责人:况琼,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官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秋彤
书 记 员  肖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