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603号
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周祥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骁,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1元,由原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杜杰
书 记 员 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