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纲劲商品混凝有限公司与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1122号
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银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