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952号
申请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W5P109T,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一号渭滨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力兴钛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71111156,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6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22935A,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高端装备产业园四期标准化厂房区内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力兴钛业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力兴钛业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94386.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力兴钛业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94386.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