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68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91民初2068号
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A,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环溪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逢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侧、吴陵路西侧光电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逢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退还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泰州市组织申报“双创计划”的活动,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报“双创计划”项目,双方于2019年4月2日签订《“双创人才”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约定了申报该项目两次,两次不通过退还服务费20000元。原告支付了前期费用20000元。而被告2019年、2020年两次申报都没有通过。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被告也答应退还服务费20000元,但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双创人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代为申请泰州市“双创人才”的相关事宜,申报泰州市双创人才项目的总服务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后期财政资助总金额(国家官网公示为准)的10%支付给被告,5%支付给院校,15%支付给博士;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先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用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第二阶段服务费20000元在原告立项通过后(国家官网公示为准)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30%提点原告补贴后3个工作日给被告(分3年提点);申报该项目两次,两次不(通)过退还服务费20000元,车(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食住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为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将第一阶段的服务费20000元汇至被告的银行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未达到服务成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被告承诺退还,但一直未退还。
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先期服务费20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的服务费2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服务成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00元。
审 判 员 袁伯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