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761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10761号
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科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