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2民初8785号
原告: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原告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2024年9月24日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长沙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