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27号
原告: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8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2614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苗族,1981年10月8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2249367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第三人:***,女,汉族,1990年4月9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告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彩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