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43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18号金华信息智慧产业园513、514、5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街*********6号尚文科技大厦4-5层世纪尚文孵化器第4层第16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聚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20390.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9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7874元,以上金额暂计2575228.18元。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浙江聚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移交武汉轻工大学金银湖校区、**校区2个项目热水供应系统的经营管理权、财务数据资料(包括不限于系统售卡收款、系统充值预收款、系统收入小计、笑联APP、校方水电费、校方管理费)、配合办理热水费收款账户变更事项。但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575228.1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祝 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