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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633635472。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4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2249367XX。
法定代表人:丁国庆。
原审被告:丁国庆,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审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8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26142B。
法定代表人:张展。
上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丁国庆、及原审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上诉称,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协议中涉及到了房屋转租及房屋内设施转让两种法律关系,本案属于由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其与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提起的诉讼,并非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属于东湖区管辖范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祝春芳
审判员  彭 岚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