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44号
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97102643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丹,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1016284。
被告:南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2249367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957481。
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633635472。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帆,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9214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梅,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40710。
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8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26142B。
法定代表人:张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及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争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其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位于南昌县范围,且本案实际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当在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南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提起诉讼,且被告南昌**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本案并非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