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民终3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0年4月9日生,汉族,职业: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青青,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2249367XX。

法定代表人:丁美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职业:原***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南高校园银三角316国道金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633635472。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梅,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瑶,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8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26142B。

法定代表人:张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原审第三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泛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阳,上诉人子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被上诉人科技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驳回一审反诉原告子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子寅公司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子寅公司单方违约,导致科技学院解除租赁协议,由此造成***无法与科技学院合作协议,故系子寅公司违反了协助***与科技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约定,子寅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对子寅公司不履行合同中关于签约等义务需退还资产转让款和承担双倍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子寅公司违约,作为子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收取资产转让款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对于349790元转让资产,***、子寅公司、科技学院三方均同意从科技学院搬离,后科技学院反悔,不同意该转让资产搬离,这不应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应当判决科技学院将转让资产返还***,或者自行进行评估处理。四、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子寅公司反诉诉请违约损失342121.5元,子寅公司与***均有过错,缺乏证据证明,同时认定损失各担一半,并另案处理,是变相剥夺了***在另案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总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后庭审中,***补充上诉理由:扣除未搬离资产后的剩余资产转让款200210元,应当全部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与子寅公司各自承担经营款项50%系适用法律错误。

子寅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不存在混淆法律关系的问题。认定***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二、上诉人***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情形有两种,一个是未协助***与科技学院签订合同,一个是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本案中,子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两项义务,故***在子寅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至于合同之后解除问题并非***的连带责任承担范围,法律并未规定要求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对子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主张返还349790元资产的问题,该资产不能返还,系因科技学院造成,与子寅公司无关。本案为***与子寅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作出的另案处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向科技学院公司以不当得利返的主张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应作为一案处理。四、子寅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该款项由子寅公司全部承担,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以款项没有实际执行为由,驳回子寅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有一定的依据。如果***全部承担了该费用的话,子寅公司也不会向***主张该权利。五、关于返还经营权款50%的问题,子寅公司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向***返还任何款项。

科技学院辩称,子寅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科技学院才向法院申请对该机器进行相应的处理。

宽泛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宽泛公司对项目进行改造升级和经营,后期投入了设备。由于被上诉人子寅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经营权丧失,理应返还全部返还经营权所对应的款项。

子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转让费10万元及赔偿违约损失34212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子寅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已达到其经营的合同目的,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无依据;二、子寅公司对于***不能继续经营不存在过错,更未违反合同约定。三、一审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错误。

***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但返还金额有异议。资产转让协议已明确约定了经营权期的问题,子寅公司和科技学院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在子寅公司败诉后,该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解除合同是正确的。答辩人对将资产返还问题作另案处理有异议,将经营权款项由各自承担5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子寅公司对导致不能继续经营存在重大过错,科技学院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为未缴纳2018年度租金的主张仅向子寅公司提出,并未向***主张,***主张租金已缴纳到2018年8月底。在2018年的1月3号,由于科技学院的原因,导致答辩人已无法继续经营,故不存在***拖欠租金的问题。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子寅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裁判结果正确的,但是适用法律有误。1、10万元的转让费由于没有对账,本案不应涉及。2、***对子寅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子寅公司对科技学院应该承担的赔偿是其单方造成的,应由其自身负责。3、不能简单以资产转让给了***就认定子寅公司对科技学院的赔偿责任应全部由***承担,这导致法律关系的混淆。

***述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支持上诉人子寅公司的上诉请求。

科技学院述称,上诉人主张的责任与科技学院无关。子寅公司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关于“***在进场经营后就与科技学院直接交易,建立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科技学院一直只与子寅公司往来,对***进场的事实及子寅公司转让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既不知晓也不认可。

宽泛公司述称,同***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子寅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子寅公司向***返还转让款550,000元、租金150,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00元,赔偿设备改造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577,796.71元,合计2,377,796.71元;3、请求判令***对诉讼请求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科技学院对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子寅公司应赔偿的转让款550,000元、租金150,000元和设备改造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577,796.71元(合计1,277,796.71元)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子寅公司、***、科技学院共同承担***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与财产保全费用。

子寅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子寅公司转让费10万元;2、请求判令***赔偿子寅公司违约损失342121.5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9月15日,***(乙方、受让方)与子寅公司(甲方、转让方)就甲方转让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老校区1栋-13栋学生宿舍资产及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事宜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一条、转让资产是指甲方投放于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老校区1栋-13栋学生宿舍的热水供应系统、开水机、洗衣机、吹风机等资产及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详细资产清单以双方确认的清单为准;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交割日为2017年9月18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合同期内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2017年7月31日前投放于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老校区1栋-13栋学生宿舍的热水供应系统、开水机、洗衣机、吹风机等资产及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的转让价格为65万元。2017年8月1日(含)后,甲方投放于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老校区1栋-13栋学生宿舍的热水供应系统、开水机、洗衣机、吹风机等资产及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的金额经乙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按甲方实际投入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资产转让价款10万元,甲方与乙方完成资产及财务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资产转让价款45万元,待乙方完成清查学生消费卡中余额数据后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尾款10万元;第四条、2017学年宿舍租金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已提前预付的2017年学年学生宿舍租金,待甲乙双方完成资产及财务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2017学年项目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已缴纳给校方的5000元诚信质保金,待甲方将新收据移交给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5000元至甲方指定账户内,乙方转账之日起,校方已收取的5000元诚信质保金随即转为乙方所有,校方退还该笔诚信质保金给甲方时,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第五条、甲方承诺后期将协助乙方公司与校方签订合作合同,并保证不再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上述资产及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权,否则,除退还资产转让总价款外,还须向乙方支付2倍资产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项下甲方在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项下转让资产的现状,并已充分了解甲方对于前述资产与学校所签订的协议(见附件二)。乙方承诺,在受让前述资产后,将按照甲方与有关学校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转让前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等。该协议签订后,***委托宽泛公司在涉案场地内改造及运营。2017年9月18日,宽泛公司职员张尧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宽泛项目部张尧于2017年9月18日收丁总***寅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2017.9.1-2018.8.31浴室、自动洗衣机租金原件一份,暑期(2017.8.1后)施工材料收据或清单若干份。张尧,2017.9.18”。2017年9月20日,***作为移交人,宽泛公司职员张尧作为接收人,冯友飞作为监交人,分别在一份《江西科技职业学院1-6及13栋资产清单》(二页)中签名,涉及资产总金额为349790元。***则于2017年9月22日向***支付转让款10万元,9月28日向***支付转让款20万元,9月29日向***支付转让款25万元,合计支付转让款55万元。2017年10月17日,***向***支付15万元,用于支付子寅公司已缴纳给科技学院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018年1月8日,***函告子寅公司,要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书,同年1月9日,子寅公司向***复函,不同意解除该协议书。2018年5月28日,宽泛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子寅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要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书,子寅公司、***返还转让款70万元,支付违约金140万元,赔偿损失852200元,后宽泛公司撤回该诉讼。***遂提起本诉。在审理中,***向该院提供了项目改造费用凭证若干份、热水、淋浴室、洗衣机安放位置及水电表安装位置照片,用于证明其根据***、***、科技学院的要求,陆续投入资金577796.71元对涉案资产进行改造升级,子寅公司、***、科技学院的行为给***造成损失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子寅公司、***、科技学院对其三性均有异议,因上述证据***未提供原件,该院不予采信。针对***主张的设备改造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577796.71元,经该院释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该院申请司法评估。针对子寅公司已移交给***的设备资产价值,经该院释明,***当庭表示不申请司法评估,同时***当庭提出要求将该部分设备资产从科技学院搬离并返还给子寅公司,子寅公司及科技学院亦当庭表示同意。庭审后,科技学院向该院出具一份书面回复,内容为“……现存放我院宿舍内的相关机器设备依法应属于子寅公司的财产;子寅公司存在欠我院租金且拒不返还我院宿舍和拒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情形。……如子寅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申请法院就现存我院处的相关机器设备进行司法拍卖。”另查明,2017年8月7日,子寅公司(乙方)与科技学院(甲方)签订一份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子寅公司租赁科技学院学生宿舍和场地投资经营自助淋浴、洗衣、开水、电吹风业务,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租金每栋每年15000元,如因乙方经营不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协议转让给第三方经营。2018年8月31日,科技学院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子寅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归还学生宿舍,子寅公司支付租赁费、违约金、退还刷卡充值费用、赔偿财产损失、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等。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解除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与***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租用江西科技职业学院的学生宿舍12栋共14间归还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三、***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支付违约金18000元;四、***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租金(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租金为30000元,2018年9月1日后的租金按上年度租金共12栋每栋每年15000元计算);五、***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支付水电费51934元;六、***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支付其收取的学生刷卡充值费92188元;七、驳回江西科技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子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与***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水电费51933.50元。再查明,子寅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美兰。

一审法院认为,***与子寅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子寅公司按约将相关资产移交给了***,***也按约向子寅公司支付了转让款550000元并在涉案场地内开展经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能否解除;二、对于合同的解除,子寅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三、子寅公司是否有向***承担返还转让款及租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义务;四、***、科技学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五、子寅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一、关于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与子寅公司在资产转让协议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承诺,在受让前述资产后,将按照甲方与有关学校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转让前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由***作为承租人来继续履行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而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子寅公司在未经科技学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并依法判决解除了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书,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子寅公司辩称资产转让协议书已完全履行,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子寅公司应否就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7项“甲方承诺后期将协助乙方公司与校方签订合作合同,并保证不再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上述资产及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权,否则,除退还资产转让总价款外,还须向乙方支付2倍资产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的约定,子寅公司负有后期协助***与科技学院签订合作合同的义务,但最终是否能签订合同,由科技学院决定,对子寅公司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对于子寅公司是否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在2018年4月17日的结算确认书中,***和案外人杨先卓在***寅商贸有限公司代表签字处签名,对于杨先卓的身份,子寅公司、***称该人为是***聘请的人员,科技学院认为该人系子寅公司员工,***在本案庭审中陈述该人为第三人员工,另外,2017年11月4日的会议纪要中,科技学院要求“投资方***在11月6日前缴清之前所欠的水电费,投资方同意至此开始先预交6万元水电费”,庭审中,***自认该6万元为2017年12月的水电费,系子寅公司通知***后由***向科技学院交纳,结合***委托宽泛公司在涉案场地经营的情况,以上事实可视为子寅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但其并未最终促使***与科技学院签订正式合同,属于未完全履行约定,子寅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协助义务的意见,该院予以部分采纳。资产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1项中约定“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项下甲方在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项下转让资产的现状,并已充分了解甲方对于前述资产与学校所签订的协议(见附件二)。……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依据该内容,***明知该资产转让行为存在需经科技学院书面同意方能有效的情形,应当对后续可能存在科技学院不同意该资产转让行为而导致其产生经营风险的后果有所预见,但***仍选择受让并进场经营,应自担经营风险,且***作为实际经营人,也负有按约履行子寅公司对科技学院所负的合同义务,包括经营期内的租金。而科技学院解除与子寅公司租赁合同的原因,是基于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且子寅公司具有未经科技学院书面同意的转让行为等情形,故导致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后果,***与子寅公司均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该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由***与子寅公司各承担50%。***未举证证明子寅公司存在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资产及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权的行为,对其主张子寅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子寅公司是否有向***承担返还转让款及租金、赔偿损失的义务问题。***主张子寅公司返还的转让款550000元中,涉及资产的转让金额为349790元。***作为转让资产的受让人,要求子寅公司返还转让款的同时,也应负有向子寅公司返还资产的义务。由于该部分资产***经营使用了数月之久,必会产生资产折旧、损耗,而***又未在指定期限内向该院申请对该部分资产的残值进行司法评估,导致该院无法最终确认其残值,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该部分资产尚存放于科技学院处,而科技学院又不同意***将该部分资产搬离,实际上已造成该部分资产的返还不能,故对***要求子寅公司返还资产转让款349790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该部分资产的处理,***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对于剩余的转让款200210元,***主张按合同约定推算,该部分系涉及经营权的款项,子寅公司则称资产移交的数额不止349790元,双方未就经营权的款项进行明确约定。该院认为,***提供的《江西科技职业学院1-6及13栋资产清单》,足以证实涉及资产的转让金额为349790元的事实,子寅公司抗辩涉及资产的转让金额大于该数额,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主张剩余的转让款200210元为涉及经营权的款项的意见,虽无证据证明,但由于双方的转让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含经营权在内合理合法,对***该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虽然***与子寅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未明确约定***的经营权期限,但结合该协议书以及子寅公司与科技学院签订的《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子寅公司的经营权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共60个月,故***受让后经营权期限也应至2022年8月30日止,由于***仅经营至2018年4月,自2018年5月后未再经营,共计52个月,折合成金额为173515元(200210元÷60个月×52个月),该金额可视为***损失,由***与子寅公司各承担50%即86757.5元,该款应由子寅公司返还给***。***主张子寅公司赔偿设备改造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577796.71元的诉请,***既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司法评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支付给子寅公司的租金150000元系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履行,该租金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先由子寅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科技学院预交,后由***于2017年10月17日支付给***。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子寅公司在2018年4月停业后未搬离所租用的学生宿舍,而是继续占用该宿舍至今”,故***作为实际经营人,应承担2018年4月之前的租金,2018年5月至8月的租金50000元(150000元÷12个月×4个月),可视为损失,由***与子寅公司各承担50%即25000元,该款应由子寅公司赔偿给***。四、关于***、科技学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7项约定“甲方承诺后期将协助乙方公司与校方签订合作合同,并保证不再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上述资产及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权,否则,除退还资产转让总价款外,还须向乙方支付2倍资产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合同解除,***与子寅公司均具有过错,且***也未举证证明子寅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科技学院不是资产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与***无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故***要求***、科技学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子寅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因资产转让协议书已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故子寅公司要求***支付转让费100000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子寅公司主张要求***赔偿违约损失342121.5元的诉请,子寅公司称该损失系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子寅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该部分损失应属于子寅公司与***的共同债务,而导致该损失的产生,子寅公司与***均有过错,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院确定该损失由子寅公司与***各承担50%。由于该部分损失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子寅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向债权人支付,故本案不作处理,待实际支付后由双方另行处理,对子寅公司该项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另外,***主张律师费,未提供有效证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寅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转让款86757.5元;二、***寅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金损失2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寅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620元,由***承担25420元,***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寅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反诉费3965元,由***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子寅公司、***、科技学院和宽泛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仅***提交了新证据——EMS邮政快递单(单号:1062158354128)及告知函、EMS邮政快递单(单号:1062158369128)及搬运设备联系函、子寅公司回函,以证明转让资产中设备归其所有。对于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仅证明了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转让资产中的设备处置意见的变化。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二审中,本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就本案主要争议阐述如下:

一、《资产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本院认为,《资产转让协议》的目的是,***在受让资产后承受子寅公司与科技学院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在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本院已作出关于解除双方合同的终审判决,所以***也无法承受子寅公司与科技学院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由于《资产转让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一审判决解除子寅公司与***之间的《资产转让协议》并无不当。??

二、导致科技学院解除租赁协议的责任,系应由子寅公司承担,还是***承担。根据科技学院在与子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诉请解除合同的理由,一是子寅公司未将所有投放设备纳入科技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而是使用自己的刷卡收费系统,并拒绝改正;二是经营混乱,屡遭学生投诉;三是子寅公司自2018年7月既拒绝缴纳租赁费,也不明确是否续租,根据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超过30日行使合同解除权。由此可见,虽然子寅公司存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征得科技学院书面同意的情形,但导致科技学院诉请解除合同的关键原因还是在于使用收费系统的问题以及租赁费的问题等。导致这些问题系在于,已概括承受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合同中子寅公司权利义务的***未履行该合同中子寅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约定所致,只是在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书中,未将***纳入该合同纠纷案中,所以该案终审判决表述上述问题系子寅公司违约。因此,导致科技学院解除租赁协议,子寅公司和***均有责任,但主要还是在于***不完全履约。

三、子寅公司对于***不能继续经营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导致***不能继续经营,是由于科技学院解除合同造成,而科技学院解除合同的原由主要在于如前所述的三点理由,即未将所有投放设备纳入科技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拒绝缴纳租赁费并拖延超过30日等,换而言之,是已概括承受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合同中子寅公司权利义务的***未履行该合同中子寅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约定。但同时,根据本院就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子寅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征得科技学院书面同意,这也是科技学院有权依约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因此,子寅公司对于***不能继续经营,存在一定过错。

四、对于349790元转让资产是否应返还***或者由***自行进行评估处理。对于349790元转让资产,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科技学院将转让资产返还***,或者自行进行评估处理。首先,关于资产是否返还问题。经查,349790元转让资产涉及主机、水泵、热泵、循环泵、水控、配电柜、电开水机、洗衣机、吹风机、充值机等62项设备。在本案一审立案前,科技学院诉子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南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后本院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审理时,正值本案一审同步审理中,虽然***、子寅公司、科技学院三方曾均同意349790元转让资产由宽泛公司从科技学院搬离,但在科技学院诉子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因涉及执行问题,科技学院表示可能涉及对方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时,需要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司法拍卖,故又不同意该转让资产搬离。因此,一审判决未作返还资产处理,告之另诉解决,并无明显不当。其次,是否评估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认为不宜作返还资产处理时,本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一致确认或评估方式确认上述349790元转让资产在由***等使用数月后扣除折旧和损耗后的现有价值。但当事人无法达成对资产价值确认的一致意见,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又拒绝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司法评估,导致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该部分资产残值。***提出自行评估,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五、扣除未搬离资产后的剩余资产转让款200210元,是否应当全部返还。经查,结合《资产转让协议书》和《学生宿舍房屋租赁合同》,子寅公司转让给***的不仅是投入且留下的资产,还包括经营权,因此整体转让款,在扣除留下资产价值后,余款200210元应视为经营权的对价,一审判决在扣除***已经营期限对应款项后,余款173515元作为***的损失,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并无不当。

六、***对子寅公司退还***资产转让款等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7款约定:“子寅公司后期将协助***的公司与校方签订合作合同,并保证不再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上述资产及资产所涉及的经营权,否则,除退还资产转让总价款外,还须向***支付2倍资产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子寅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对于***的连带责任,并非是无条件承担,而是附有两个条件的,即子寅公司后期未协助***的公司与校方签订合作合同,或者子寅公司向他人转让上述资产及相关经营权。本案中,导致子寅公司与科技学院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非子寅公司未协助***的公司与科技学院签订合作合同,而且子寅公司也未向他人转让上述资产及相关经营权,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并未成就,***关于***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七、对于子寅公司反诉诉请违约损失342121.5元,子寅公司与***是否均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该损失由子寅公司与***各担一半,是否变相剥夺了***在另案诉讼中的诉权。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虽然子寅公司存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征得科技学院书面同意,成为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但导致科技学院诉请解除合同的关键原因还是在于使用收费系统的问题以及租赁费的问题等,而这些问题系由于***在概括承受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合同中子寅公司权利义务后,未依约履行合同所致。一审法院认定子寅公司和***都存在过错并无不当,由于子寅公司反诉请求的损失,即为本院就科技学院与子寅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所作的(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中确立的子寅公司应给付金额,存在拍卖349790元转让资产以执行该判决的可能,因此一审法院未作处理,也并无不当,且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从子寅公司和***的过错程度,确认各担一半损失,以便于在(2019)赣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执行后,确认子寅公司和***之间债务互抵之后最终的债务金额。当事人可以本案中一审法院确定的原则解决,不再通过另诉解决。即便其中***认为需要另诉解决,也是向本案一审法院起诉,解决的也只是确定债务金额和执行问题,由于本案中已充分保障了***诉权,所以不存在变相剥夺***诉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97元(已由***预交26620元,***寅商贸有限公司预交4477元),由***负担26620元、***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李 扬

审 判 员  谢 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仁平

法官助理  阮焱焱

书 记 员  罗一枝

书 记 员  涂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