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8658号
申请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8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48号1栋北楼2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国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丁国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国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子寅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国庆银行存款295.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自愿以银行存款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宽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玖玖爱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泛亚宏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149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