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40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5号第4栋3层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9939C。
法定代表人:左富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277974XH。
法定代表人:赵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广沛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184元、执行费141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