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格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02民初1784号 原告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望竹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佰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格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00元,由原告自贡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