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07民初398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湖北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71号(兴业国际)1号楼/单元1-2层3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ECNO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333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期16#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34347676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