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节县人民法院
其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126号
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2388.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7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宝力达金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XXXX账户存款25238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法官助理 饶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