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85号19幢501-16室。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2日,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腾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上海城基中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恢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朱华群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