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91民初4534号
原告:东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公司诉被告山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东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