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458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区。
负责人:陈培,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安徽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灵璧中学西大门外教育路南侧0401室。
法人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与被告安徽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