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1民初46号
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8.06元,减半收取4634.03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04.03元,由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