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2民初800号
原告:范某,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公民身份号码:×××1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新湘路街道白托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61HA96。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