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6730号
原告: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号26D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9号创新大厦8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南***会学区。
原告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对方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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