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2062号
原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北栋223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见田(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