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405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北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61HA96。 法定代表人:彭彬。 委托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在被告承包的衡阳、***等地的工程项目工作,2021年12月5日,经案外人***介绍来到平江县××镇××村××变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工作,***告知原告该项目是由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后分包给被告。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工,工资为400元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均由被告告知***,***再告知原告,工作报酬亦是由被告发放给***,***再发放给原告。原告每天工作前都需要在被告告知的手机软件上打卡签到,将手机上缴,下班后再拿回打卡,每周都要参加被告组织的工作例会。2021年12月24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手指受伤,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不服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裁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平江县瓮江镇洪山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供***出具的情况证明,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真实性,在证据内容上,证人证言描述的均是原告在案涉工程项目工地上施工时受伤,与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原告提供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关联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实***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因工作管理发生的联系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平江县××镇××村××变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人。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原告经人介绍在××村××变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工地从事高压电线架线,工作期间,原告的工作事项受案外人***管理和安排,原告的工作报酬由***在年底发放。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可根据主体资格、人事管理、支付报酬、业务组成等要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仅是在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上从事劳务,该事实并不能直接推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而在工作安排和工作报酬上,原告只与案外人***发生联系,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对原告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