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6号
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北栋223号。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币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湖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