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寅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寅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豪庭7号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XL33N。

法定代表人:张学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寿蔡路与定湖大道交口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LRJX2。

法定代表人:柏跃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5952元,并从2019年10月4日开始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1891元,但被执行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房产,已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可申请参与分配;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