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终2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寿蔡路与定湖大道交口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LRJX2。
法定代表人:柏跃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XL33N。
法定代表人:张学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本院递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要求缓交上诉费用,本院未予批准。2020年11月25日本院向上诉人发送了缴费通知,通知书载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的后果,但上诉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