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星瑞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521民初304号 原告:广西星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1号办公楼三层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DQE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M4P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广西星瑞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瑞劳务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星瑞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桂平市政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合浦县丝绸新城天地商住楼及高层住宅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20元;4.请求判令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38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利息为8650元);5、请求判令被告***对以上2-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桂平市政公司签订了《合浦县丝绸新城天地商住楼及高层住宅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将“合浦县丝绸新城高层住宅楼”项目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还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指示支付给被告保证金250000元,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因被告桂平市政公司的原因,合浦县丝绸新城天地商住楼工程中途停工,原告施工工程量结算为38520元。随后,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承接,原告无奈只能撤场,原告要求被告依约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但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据原告多方了解,被告***与被告桂平市政公司是合伙关系,原告支付的部分保证金被告***亦出具有欠条确认,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亦不否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因此,被告***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也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桂平市政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应立即偿清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而今两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桂平市政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首先,合浦县常乐镇“丝绸新城”项目为涉案的主体项目,实际上,该主体项目不是桂平市政公司承建施工,该主体项目从2019年1月9日至今一直是广西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即该公司系涉案的主体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该主体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合浦县常乐茧丝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主体项目的各方单位在当地住建部门已备案,承建主体项目的各单位管理、施工等人员也一直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原告作为该主体项目的意向承包方,其在意向承包时未对该主体项目进行审查,也未与桂平市政公司进行联系了解事实情况,自以为是,便径直与被告***进行合作并支付履约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其存在严重过错,涉案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次,原告星瑞劳务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成立,其资质为: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主项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并未取得水电、消防等专业承包资质,星瑞公司在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同时,其也明知使用项目章签订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不符合相关惯例,况且,星瑞劳务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才获得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于2020年9月30日与***签订《合浦县丝绸新城天地商住楼及高层住宅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的签订也并非桂平市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桂平市政公司从未有过参与也完全不知情,合同的落尾使用的印章也并非桂平市政公司公章,不能代表桂平市政公司。同时,该合同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面积为10万平方左右,星瑞劳务公司根本不符合资质承包及安全生产条件,该合同的签订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文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星瑞劳务公司以该不合法的承包合同自愿向***指定与桂平市政公司无任何关系的***、***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5万元整,也是存在严重的违规转款。综上事实,***才是本案的实际行为人、收款受益人,其个人有完全的民事承担能力与责任,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与桂平市政公司无关。但星瑞劳务公司在对项目及***的审查过错、资质承包违规、合同签订违规、转款违规、违背事实的情况下,要求与其从不相识、无任何法律关系及业务经济来往、从未收取任何款项而不知情的桂平市政公司承担其返还责任,是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不符法律规定。最后,在本案由各方提供的证据中证实,***在明知其无代理权、涉案主体项目并非桂平市政公司施工承建,且不存在桂平市政公司丝绸新城工程项目部的情况下,冒用桂平市政公司名义、伪造项目章以各种手段收取星瑞劳务公司履约保证金25万元整,其收取的款项去向不明、数额较大,已严重的侵犯了我国刑法的事实,法院应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同时,依据事实,如星瑞劳务公司确实存在损失的,建议其报案处理。综上事实,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桂平市政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之规定,特向法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星瑞劳务公司主张其与被告桂平市政公司签订《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但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名的是“***”,加盖的是“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浦县常乐镇丝绸新城项目章”字样的印章,而桂平市政公司否认使用过该印章,亦未授权***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且案涉工程保证金转账人系案外人***,原告提供的《水电预埋工程结算单》亦无原件可供核对,原告星瑞劳务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保证金系由其支付,案涉水电预埋工程系由其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星瑞劳务公司与案涉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星瑞劳务公司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星瑞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98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广西星瑞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