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3531号
原告:广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龙路8号云星钱隆首府8号楼1单元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2J7370。
法定代表人:区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迪佳,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秋,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逢健,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M4P99。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智盛,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广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3857.35元,由原告广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宗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谭斯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