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南特钢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滇南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0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滇南特钢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9月生,彝族,住开远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滇南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滇南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463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涉及案件共45件,标的总额2195535.4元。该厂现已无人员及设备,财产已处理完。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