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21民初12738号
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镇范林村烟布组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东十一线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长沙县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