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上湖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QHX8G。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4AHXN。
法定代表人:刘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9)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122413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肥西国用(2012)第1610号土地使用权,紫蓬镇工业聚集区华美光电1#2#厂房。经网络查询及现场查控,未发现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