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27民初648号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27民初648号
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金路六队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UT8J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301号(韶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4FGT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海南兄弟挖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