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6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二审法院委托第三人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承担由法院依法判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王某2023年8月28日发送的《结算表格》作为案涉工程争议部分造价认定的依据错误,案涉工程争议部分的造价应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造价意见作为依据。(一)王某2023年8月28日发送的《结算表格》涉及的造价包括工程量、价格不是某某公司所认可的,该造价未经双方共同确认。王某作为某某公司的现场施工协调者,对现场施工负有监督职责,某某公司从未对某甲公司作出王某有权代表某某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结算的明示;王某在2023年8月10日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对账结算单》,该结算单约定了总价是1102105.24元,及相应的支付比例和违约责任,王某在乙方处签名,但没有某某公司的确认;2023年8月28日王某又发送了《结算表格》,该表格列明总价1065092.84元,也就是说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王某对案涉工程的总价作出了不同的金额,但该两个金额均未经某某公司确认,说明王某对案涉工程的造价仅是其个人的意见,不是某某公司的意见。而且王某在与某甲公司盘某微信中也称“寄给我,我还要给黄总他们签字”,所以该《结算表格》未经某某公司审核确认,仅是王某个人的意见,某甲公司对此完全清楚。(二)双方在一审诉讼中进行现场核量的行为,表明了双方均不认可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涉及的造价内容。在诉讼中,经一审法院的同意,某某公司和某甲公司前后三次前往案涉工程施工现场对某甲公司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量,虽然双方未能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核对,但也对部分进行了现场核对。第二次现场核量后制作的表格可以清楚反映某甲公司实际施工量与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是有不同的,甚至相差数额非常大,说明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与实际施工量不符的情况。双方同意进行现场核量的行为,足以证实双方在一审诉讼中均不同意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涉及的内容和数据、金额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一审法院却将争议部分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为依据,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一审法院对造价认定存在事实不清。(三)双方未能完成现场核量,导致事实不清,案涉工程的具体造价应由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某甲公司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有义务完成现场核量,在现场核量中发生争议不可避免,但也应按一审法院的要求完成核量,对不同的核量数据应由法院或第三方机构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在双方未能完成现场核量的情况下,提出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某某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鉴定有关的全部图纸和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却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作为认定依据。之前的现场核量也推翻了《结算表格》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再以该《结算表格》认定争议部分,明显与现场核量事实相矛盾。综上,王某所作出的2023年8月28日《结算表格》仅是王某个人的意见,不是某某公司确认,而且双方在诉讼中的现场核量行为已实际上否定了该《结算表格》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案涉工程造价应由双方现场核量或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进行确定。
某甲公司辩称,王某作为某某公司在项目上的管理人员,一直代表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对接案涉项目事宜,从双方合同签订前的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工程增补)、进度款支付、对账直至项目结算等,都是其在负责,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表某某公司进行结算。某甲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中,王某在2023年8月28日向某甲公司发送《分包竣工结算表格》之前,也多次发送结算表格让某甲公司确认,工程量也经过某某公司核对确认,仅因为个别单价需要调整与合同一致,最后修改确定为2023年8月28日的结算表格,因此该表格合法有效,能代表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工程量。双方在一审过程中进行现场核量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某甲公司不认可王某2023年8月28日《分包竣工结算表格》。相反,正是因为某某公司一直否认该《分包竣工结算表格》的效力,不承认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要求再去现场核量,某甲公司为了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才去现场核量,核量过程中某某公司多次有异议,某甲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案涉工程款,对《分包竣工结算表格》中记载的工程量作出让步,工程款在总体上减少了一部分。某甲公司是依据双方确定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主张案涉工程款,无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不会导致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根据《分包竣工结算表格》以及双方现场核对一致的工程量等核算出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212.84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利息44985.16元(自2022年7月1日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并应支付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所欠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10212.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某某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智能化系统安装合同》,约定:一、工作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某乙公司二期项目;3.工作内容: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安装,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前端安装调试不包含后端设备接入原系统,负责现场工作安排,并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安装;5.合同价款:868655.17元(含增值税发票9个点)详细清单见附件,超出本合同内清单的设备和工程量,按实际增加工程量结算。合同签定,预付人员进场设备采购款合同总价的50%即434327.735元,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434327.735元。合同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载明合同合计总额为865683.10元。
庭审时,某甲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所涉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于2022年5月19日完工,某某公司称完工时间为2022年上半年。
某甲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已就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价及增补合同签订进行了协商确定,最终结算价为1060212.84元。微信聊天双方为某甲公司盘某、某某公司王某,某某公司确认王某系其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协调、督促现场施工方施工,但并非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为孙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10日,盘某:“王总怎么样了”,王某:“核对了一部分,还有24的在弄。在怎么归拢过来在,102万多的超出来那么多,一下不好弄”;2023年5月19日,王某向盘某发送“核对后.rar”文件,并发送:“我核对完,减了一点点,具体最后怎么来安排费用和款,我在和黄总他们说下,看看还有什么能帮我去某乙结算的,到时候尽量帮助我下。通信这块某乙所有增加的量都没有任何”“认可”“增补的那几千我去掉了,和你说下,抵下放光缆的人工和我帮忙采购桥架的一点费用就不计算了。23号的门禁在主清单内好像加了一组。你在核对下看看”,盘某:“就按这个量吧”,王某:“我等黄总回来给他给他们看下,我下周就要去某乙做结算了……”;2023年8月10日,盘某向王某发送了《工程项目对账结算单》照片,结算中某甲公司已签章;2023年8月24日,王某:“盘总,我们对的这个有一两项和合同对不上,公司退回来我修改了。下午我把结算表做好了发给你,你那边确认下,确认没问题就可以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寄给我签字以后移交给公司”,盘某:“好”;2023年8月25日,王某向盘某发送《分包竣工结算表格》,并发送:“工程量是按照我们核对的工程量,只是重新核定了下原合同的价格”“你再对一对看看我有没有弄错哪里。上次发回公司就是因为有两个和原合同价有问题被退回来了”,盘某:“好”,王某:“合同外的加上桥架放在最下面单独的部分在”“整个进行了整理”;2023年8月28日,双方对账后王某再次向盘某发送了《分包竣工结算表格》,盘某就部分价款提出问题后,王某回复:“这个和合同价格不一样,只能按照合同价格来,不能修改这个价格,我发现了后面调整过来了”“当时合同里面21号栋和23/24的价格不一样”“我之前也没注意这个问题”“就直接报了”“寄给我,我还要给黄总他们签字”;2023年9月25日,盘继续发送《补充协议》,王某回复:“我还没回公司,回公司修改完发你”,上述协议载明:“甲方:某某公司乙方:某甲公司,甲乙双方就广州某乙公司二期项目于2022年1月签订了《智能化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68655.4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191557.37元的增量,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增补协议以确认该增量事实……”;2022年9月26日,王某向某甲公司发送《合同补充协议1(弱电)已定》,盘某发送:“可以”,王某:“你看下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我就发给黄总他们审了”,盘某:“WL我修改一下还是参观主合同”并向王某发送了修改后的合同,王某回复:“给公司审在,付款还是要写清楚,中间那一段不能删。公司在修改,金额是确定的”,上述补充协议载明的增补工程量总价为196437.38元。某甲公司还提交了上述8月10日结算单王某签字的原件,载明:“……乙方(某某公司)最终审计第一份合同工程量金额为:967407.24元,增补合同:134698元,最终结算总金额为:1102105.24元,截至2023年8月10日,抵除乙方已付还甲方(某甲公司)工程款45万,乙方还拖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652105.24元……”,乙方经手人处有王某签名,并手写备注“费用审核工程量确认”。某某公司共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认,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没有达成一致,结算单虽有王某签名,但王某只是一名普通现场工作人员,其从未授权王某进行工程变更、结算,且结算单是在2023年8月10日签署的,此后其对该造价并不认可,也与某甲公司本案起诉金额不一致。
某甲公司庭后补充提交了盘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3日提交证据),主张案涉项目从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及付款均是由王某与其联系,某甲公司在施工时已将增补情况告知,某某公司一直拖延签订增补合同,后续双方办理结算,王某于2023年8月28日发送结算表确认结算金额,故应当以8月28日的结算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盘某于2021年12月22日向王某发送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证;2021年12月27日,王某:“盘总,我这边给你安排30%预付款,剩余直接一次做完给你可以不。毕竟工期只有那么长时间。公司走个流程得一周左右。基本第二次付款就做完了”,王某:“好”;2021年12月30日,王某:“合同签字盖章扫描发我”“我寄回去公司盖章”“方案都没问题了。就是看看和一起兼容问题就可以了。然后看下什么时候施工”;2022年1月17日,盘某:“王总,这个合同已经寄到了,显示已经签收了……就是那个进度款啊,你要帮忙申请一下,因为我想年前把这个货订了,年后就没那么赶,应为那个货是要货期的,这都是定制产品”;2022年2月21日,盘某:“确定,王总,你把那个收货地址给我一下,到时候这个设备呀,它直接厂家是要发过去的”,王某发送了某乙公司定位地址;2022年3月3日,盘某:“……门禁他在发货的路上……这个防爆摄像头,还有外面这些交换机这些我都没有,那我都可以赊账……反正你们跟蒋总协商一下,这个数量应该不对,按现在这个图纸来就不对,就少了现在这个图,所以现在这个图纸要多很多”;2022年3月4日,盘某:“你先把图纸确认吧……”,王某:“按照这版图纸来9.20号的都有签字”“要补多少套设备”“每栋楼出入多少”,盘某:“就是24栋有出入,其他的问题都不大,就是办公室对面这一栋,他不是那个结构改了吗?我说这个结构改了,我们怎么没有收到呢,他是多久发给我的,都没发出这个版原图,这版图都没发给我,他发的,你们另外一版图”,王某:“好的”,盘某:“出入十四个监控,防爆十个,防腐的四个”;2022年3月5日,盘某发送《通信专业部分介入一期增补清单》《通信专业部分设备变更2022.3.2》,王某回复:“盘总,你把设备材料清单列出来,哪些买了,哪些没办法买”“你这边确认采购不了的部分,我这边就安排公司采购了,这部分我只能给你人工费了”,盘某回复了《某乙半导体二期工程》《通信专业部分设备变更2022.3.2》《通信专业部分接入一期增补清单》,王某2022年3月7日回复:“盘总,你这个价格我看过了,有点高的离谱了,我需要重新按照软件核价了,至于接入系统增补的,我需要汇报上去了”;2022年3月10日,王某:“付款申请已提交上去了,要麻烦你尽快催生产了,今明天就付过去给你了”“公司已经安排支付了,那你那边收到款了么?”;2022年4月23日,王某:“盘总,要加4组红外防创,这部分增补算费用”“红外防创就加在楼梯口那里”;2023年5月23日,盘某:“王总,你看一下,这个都是真实发生的,你等下尽快把这个合同,我们分部协议合同我们签一下,我跟蒋总这边沟通了,蒋总说叫你尽快把这个弄一下,因为搞结算”“这个星期能把增补合同给我吗”,王某:“可以”;2022年6月9日,王某:“款我会加快办理进度的,之前没有验收弄不出来,现在手续都完了,同步进行”;2022年6月28日,盘某:“我今天给蒋总打了电话,你那个增补合同尽快给到我”,王某:“再等几天,要经过某丙中转”。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只能证明王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和协调,但合同签订、增补需要由某某公司审核。
某甲公司提交了王某2023年8月28日向盘某发送的结算表格,主张结算价为1065092.84元。该结算表格显示合同内部分的结算价为896404.84元、合同外部分结算价168688元,表格中报审值与初审值一致、工程量一致。某某公司确认该结算表是王某所发,但结算文件中并无其盖章确认,且该表格发送当日王某也称:“寄给我,我还要给黄总他们签字”,可见结算表是要经过某某公司管理层签字确认的,该结算表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某某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的《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主张其根据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审核,总价是673298.31元。该报告系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自行作出,审核依据为《智能化系统安装合同》《施工图纸》(发行日期2021年9月20日)以及其他资料(某乙半导体项目二期通信深化图、某乙半导体项目二期21#23#通信深化图);审核情况中载明合同内核减223106.53元、合同外核减168688元,共核减391794.53元;审核结果载明工程报审金额1065092.84元,审核金额为673298.31元;审核说明中载明“合同内部分:……图纸及深化图未体现的内容,无法计量,故本次审核未包含此部分内容;合同外部分: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缺少对应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无法计量,故本次审核未包含此部分内容”。某甲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其认为该报告系某某公司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明力。
某某公司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单(DCR)(表一)》《工程变更申请单(DCR)(表二)》《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主张双方2024年4月17日在现场共同签订的核对表格第71、72、77、78项中有部分设备是委托其他公司施工的,并不在某甲公司施工范围内。上述表一、表二所载项目名称为某乙半导体项目二期,发单主体为某丁集体有限公司,收单主体为某丙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标题分别为“24号栋更换防盗门及红外防报警与视频监控联动拆改”(变更内容:对24#栋一楼、二楼出入口拆改红外防创联动摄像头15套,加装红外防创光栅以及更换出入口防盗门)、“24号栋更换防盗门及红外防报警与视频监控联动拆改”,最终审核金额为101931.56元(9套设项目拆装)。
某某公司提交了图纸、编号表、文件处理发送单,信息要求表、审批表、施工现场签证单,主张24#楼出入口监控因公安验收不通过,需增加6套摄像头,施工时间在2022年12月份,而某甲公司2022年7月之前已完工,因此24号楼出入口增加的该6套摄像头不属于某甲公司施工内容,也即双方2024年4月17日在现场共同签订的核对表格序号71。经双方实测现场28个,其中6个不属于某甲公司安装,应为22个。其中《信息要求表》载明的标题名称为“关于24号栋更换防盗门及红外防报警与视频监控联动事宜”、问题描述:“1.因公安验收要求需要在出入通道装设防盗门,拆改*楼走廊两头防火门为防盗门……*号栋需要增加5套带报警输入输出功能摄像头(分别为一层1号楼梯间……),更换10套防爆摄像头……”,发文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审批表中显示的提交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上报金额267921.14元。某甲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系案外人之间的材料,且工程变更申请单载明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23年5月至8月,达不到某某公司的证明目的。
某某公司提交了王某与盘某2022年3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主张案涉工程的施工图深化系由某甲公司提供,某甲公司按该施工图纸施工,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可以反映某甲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某甲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认为施工图不能反映全部施工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对工程量进行变更,又因某某公司赶工需要,让其直接变更工程量施工后续再结算,故双方并未对图纸再进行修改审批,且上述竣工图显示于2022年2月18日完成,但某甲公司3月才向被告确认施工图,故竣工图不反映某甲公司的全部施工内容。某某公司庭审时确认在上述施工图纸发送后,现场有工程量的增补,但是双方在增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故增补部分没有在施工图纸或者竣工图纸上体现。
根据本院要求,双方当事人三次共同前往案涉工程现场对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但除第二次核算时双方就部分工程量确认外,双方对现场设备数量、管线长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第二次现场核量时签署的表格(双方确认该表格系在王某发送给盘某的结算表格基础上由某某公司制作,复审值部分由某某公司单方添加),表格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核量情况说明》及附表,主张根据双方于2024年4月17日现场清点情况,其重新核算案涉工程量为1002546.08元。汇总表格见附件一。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王某确认的结算金额对某某公司有效。某某公司确认王某系其案涉项目的现场工作人员,再结合某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双方合同签订前的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工程增补)、进度款支付、对账直至项目结算,启动公司均是由王某与某甲公司进行对接,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对王某具体授权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有相应授权或有权就上述事项与某甲公司对接、联系。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在微信中向某甲公司提出须增加设备,并就增加的设备、工程量与某甲公司进行了对账、结算。案涉项目实际早于2022年6月底之前完工,王某于2023年5月19日时向某甲公司发送了工程量的核对表格,2023年8月25日再次向某甲公司发送《分包竣工结算表格》,并发送:“工程量是按照我们核对的工程量,只是重新核定了下原合同的价格”“你再对一对看看我有没有弄错哪里。上次发回公司就是因为有两个和原合同价有问题被退回来了”,可见王某已对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对,且其核对的工程量已经过某某公司确认。2023年8月28日,王某经与某甲公司核对,向某甲公司发送了《分包竣工结算表格》,盘某就部分价款提出问题后,王某回复:“这个和合同价格不一样,只能按照合同价格来,不能修改这个价格,我发现了后面调整过来了”,在某某公司严重迟延对账、结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王某2023年8月28日向某甲公司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对某某公司有效。至于某某公司抗辩称增补、合同内部分工程因施工图纸未反映、无增补签证,故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系根据某某公司现场联系人王某要求施工,且无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某某公司提出过异议,未能作出增补签证的责任在某某公司,而非某甲公司,故在王某已确认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本院对某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一审法院给予双方充分时间进行现场工程量的核对,双方多次现场核对工程量后仍有争议,已无再次进行现场核对工程量的必要。
第二,双方庭后在施工现场核对一致的工程量对双方有效,不一致部分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向某甲公司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或某甲公司、某某公司确认的金额为准。鉴于某甲公司早已于2022年6月完成案涉工程,结合某某公司提交的案涉项目后续设备的拆改证据,不排除在某甲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基础上,因整体项目的验收而对某甲公司安装的设备进行了拆除、增补,故双方在庭后现场核对的工程量并不能完整反映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双方现场核对一致部分的工程量视为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核对不一致部分仍应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向某甲公司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或某甲公司、某某公司确认的金额为准。经核算(详见附件一),某某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案涉项目的总工程款为984720.28元,某某公司已支付450000元,尚有534720.28元未支付,且全额付款条件已成就,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534720.28元予以支持,超过该金额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在某甲公司完成安装后支付完额款项,而某甲公司实际于2022年6月完成安装,某某公司严重拖延付款,应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某某公司主张按一年期LPR利率1.5倍标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起算日期,一审法院考虑到案涉工程有部分工程量增补,需要一定对账、结算时间,故酌情确认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34720.28元及逾期利息(以534720.2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2元,保全费379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12324.3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823.64元。某甲公司已预缴14155元,一审法院另向某甲公司退还12331.36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广州某乙公司二期项目第*号楼案涉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工程的项目设备数量及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某某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在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一直是由王某代表公司与某甲公司对接,在核算工程量的过程中,王某也与某甲公司进行了多次对账。2023年8月10日王某签署的结算单中王某确认最终审计第一份合同工程量金额为967407.24元,增补合同为134698元,最终结算总金额1102105.24元。此后在2023年8月28日,王某向某甲公司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记载合同内部分结算价为896404.84元,合同外部分结算价168688元,合同总价1065092.84元。结合某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在发送上述表格前明确表示“工程量是按照我们核定的工程量,只是重新核定了下原合同的价格…..上次发回公司就是因为有两个和原合同单价有问题被退回来了。”可见,王某已经明确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定。
其次,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并未有明确的付款依据,并未显示有其他人员代表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对接,因此王某与某甲公司人员沟通、对账的行为可以代表某某公司。一审法院采信王某在2023年8月28日向某甲公司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中记载的工程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再次,一审法院已经在双方现场核算的基础上,对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采信了双方最终核算的数据。对于不一致的部分以王某2023年8月28日发送的《分包竣工结算表格》或某甲公司、某某公司确认的金额为准,该标准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在尊重事实基础的同时也并未损害某某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的核算,在三次核算过程中各方对于具体的工程量存在争议,而且某某公司存在此后为了验收有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者调整之前某甲公司施工的情形,因此本案工程量并无鉴定的必要,某某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某某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7.2元,由上诉人湖南某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一审判决书附表:
序号清单名称单位单价(元)报审值初审值现场核算本院认定金额备注工程量合价工程量合价实测工程量合价一合同内部分121#丙类仓库监控摄像机1.类型:彩色枪式摄像机套830.581411628.121411628.12108305.8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221#丙类仓库监控摄像机1.类型:彩色枪式摄像机(防腐)套4512.6313537.8313537.8731588.2实测数量多于初审值,以双方认可的实测为准321#丙类仓库监控摄像机电梯半球套650165016501650421#丙类仓库无线网桥电梯监控用对650165016501650521#丙类仓库防腐支架套4501450145073150实测数量多于初审值,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621#丙类仓库变压器12V2A套35175951759517595721#丙类仓库电缆1.规格、型号:超五类网线m4.5812005496120054968233769.34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故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821#丙类仓库电力电缆1.名称:电缆2.型号:RVV2*1.5m5.8912007068120070683251914.25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故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921#丙类仓库配管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80012480800124802553978现场实测每套15米,但未确定具体套数,某某公司复审确认金额12480元,某甲公司自认金额3978元,低于初审及复审金额,故以某甲公司确认金额为准1021#丙类仓库网络配线架五类非屏蔽24口套667.0821334.1621334.1621334.161121#丙类仓库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24口1000M台27**.825493.625493.625493.61221#丙类仓库ODF光纤配线盒4口满配套1651165116511651321#丙类仓库光电转换器1000M套2452490249024901421#丙类仓库网络跳线CAE5条222848428484286161521#丙类仓库光纤跳线SC-SC条192382382381621#丙类仓库光缆1.名称:单模四芯光缆m4.05401624016240162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1721#丙类仓库插座5孔强电插座套251251251251821#丙类仓库PDU8位套2651265126512651921#丙类仓库机柜600*600*2000套189011890118901189020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玻璃门按钮个9810980109801098021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出门按钮个9310930109301093022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1.锁品种:电控锁套55810558010558010558023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感应式读卡器带IC卡功能套56010560010560010560024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感应式读卡器带IC卡功能1.名称:门磁开关套1351925651925652565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25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门控制器电源套833.210833210833210833226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门禁控制器单门个89010890010890010890027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电力电缆1.名称:电缆2.型号:RVV8*0.5m6.025303190.65303190.660361.2以双方确认的实测量为准28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控制电缆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6503828.56503828.53882285.32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故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29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控制电缆电缆1.名称:屏蔽双绞电缆2.型号:RVSP2*1.5m6.8800544080054403882638.4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故以双方认可的实测数量为准3021#丙类仓库门禁系统配管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50078005007800500780031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对讲天线套65086500865008520032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馈线7/8米35501750501750501750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33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馈线1/2米18200360020036002003600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34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料合器米32093840938409288035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纤直放远端机套26,500.0012650012650012650036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ODF光纤配线盒4口满配套16511651165116537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电转换器1000M套25012501250125038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交换机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台2,746.8012746.812746.812746.839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网络跳线CAE5条2224424424440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纤跳线SC-SC条1911911911941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缆1.名称:单模四芯光缆m4.0543.12170.143.12170.143.12170.1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4221#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配管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5m16.8200336020033602003360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4323#LSR站房安防系统1.类型:彩色枪式摄像机套830.5854152.954152.954152.94423#LSR站房安防系统防水盒变压器用套905450545054504523#LSR站房安防系统变压器12V2A套355175517551754623#LSR站房安防系统电缆1.规格、型号:超五类网线m4.584502061450206190412.2以双方确认的实测量为准4723#LSR站房安防系统电力电缆1.名称:电缆2.型号:RVV2*1.5m5.894002356400235690530.1以双方确认的实测量为准4823#LSR站房安防系统配管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38059283805928283.555928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4923#LSR站房安防系统网络配线架五类非屏蔽24口套667.081667.081667.081667.085023#LSR站房安防系统交换机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24口1000M台27**.812746.812746.812746.85123#LSR站房安防系统ODF光纤配线盒4口满配套1651165116511655223#LSR站房安防系统光电转换器1000M套2451245124512455323#LSR站房安防系统网络跳线CAE5条225110511051105423#LSR站房安防系统光纤跳线SC-SC条1911911911955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单模四芯光缆m4.05401624016240162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5623#LSR站房安防系统插座5孔强电插座套251251251255723#LSR站房安防系统PDU8位套2651265126512655823#LSR站房安防系统机柜600*800*2000套285012850128501285059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玻璃门按钮个98329432943294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60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出门按钮个93327932793279现场核算有,但某某公司认为图纸只有两套,增加部分没有图纸和签证单,故不认可,庭审时某某公司确认实测数量与初审值一致6123#LSR站房安防系统1.锁品种:电控锁套5583167431674316746223#LSR站房安防系统感应式读卡器带IC卡功能套56031680316803168063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门磁开关个13534053405340564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门控制器电源台8**.232499.632499.632499.66523#LSR站房安防系统门禁控制器单门台89032670326703267066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电缆2.型号:RVV8*0.5m6.022601565.22601565.2636.12以双方确认的实测量为准67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2601531.42601531.41851089.65现场实测185m68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屏蔽双绞电缆2.型号:RVSP2*1.5m6.88054480544805446923#LSR站房安防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80471.280471.252306.28现场实测52m7023#LSR站房安防系统配管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20031202003120831294.8现场实测83m71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类型:彩色枪式摄像机套830.58129966.96129966.962218272.76根据某某公司提交证据,案涉项目完工后确有其他主体增加安装的设备数量,故以初审值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72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类型:彩色枪式摄像机(防腐)套4512.653239167.853239167.842189529.2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某甲公司确认实测数量,故以实测数量为准73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电梯半球套650165016501650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无线网桥对65016501650165074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电梯防腐支架监控用对450532385053238504218900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某甲公司确认实测数量,故以实测数量为准75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变压器12V2A套35531855531855421470实测数量少于初审值,某甲公司确认实测数量,故以实测数量为准76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名称:单模8芯光缆套6.543279.543279.543279.5未确认数量,以初审值为准77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规格、型号:超五类网线m4.585200238165200238164089.4523816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78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名称:电缆2.型号:RVV2*1.5m5.89280016492280016492420016492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79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13002028013002028070010920某甲公司确认实测金额少于初审值,故以某甲公司确认的实测金额为准80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网络配线架五类非屏蔽24口套667.0842668.3242668.3242668.32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24口1000M台2,746.80410987.2410987.2410987.2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ODF光纤配线盒8口满配套35013501350135081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光电转换器1000M台26541060410604106082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网络跳线CAE5套6422140822140822140883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光纤跳线SC-SC套1947647647684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插座5孔强电插座条2525025025085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PDU8位条2652530253025308624#乙类仓库安防系统机柜600*600*2000套285012850128501285087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玻璃门按钮个98313038313038313038实测均有31个88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出门按钮个9331288331288331288389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锁品种:电控锁套55831172983117298311729890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感应式读卡器带IC卡功能套56031173603117360311736091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门磁开关个13531418531418531418592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门控制器电源台8**.23125829.23125829.23125829.293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门禁控制器单门台89031275903127590312759094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电缆2.型号:RVV8*0.5m6.02150090301500903090541.8以双方确认的实测量为准95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256015078.4256015078.4186015078.4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96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屏蔽双绞电缆2.型号:RVSP2*1.5m6.8200013600200013600186013600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97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256015078.4256015078.4186015078.4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9824#乙类仓库门禁系统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1200187201200187209453.6某甲公司确认实测金额少于初审值,故以某甲公司确认的实测金额为准99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挂墙音响套350828008280082800100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2*1.5m5.892401413.62401413.62401413.6实测每套平均60m,但未确定具体套数,故本院确定以初审值为准101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光纤配线盒4口满配套165116511651165102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光电转换器1000M套265126512651265103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台2,746.8012746.812746.812746.8104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IP功放台3,250.00132501325013250105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网络跳线CAE5条22244244244106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光纤跳线SC-SC条19119119119107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1.名称:单模四芯光缆m4.0542170.142170.142170.110824#乙类仓库广播系统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300468030046801201872以双方确认的每套实测15m*8套为准109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对讲天线套650106500106500106500未核算,以初审值为准110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馈线7/8米35501750501750501750现场有(原告按初审值为准)111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馈线1/2米18200360020036002003600现场有(原告按初审值为准)112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料合器米320516005160051600113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纤直放远端机套26,500.00126500126500126500114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纤配线盒4口满配套165116511651165115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电转换器1000M套250125012501250116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台2,746.8012746.812746.812746.8117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网络跳线CAE5条22122122122118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光纤跳线SC-SC条1911911911911924#乙类仓库无线对讲系统1.名称:单模四芯光缆m4.0542170.142170.142170.1未核算,以初审值为准12024#乙类仓库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5m16.8300504030050401502520以双方确认的每套实测15m*10套为准121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红外探测器套298144172144172144172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防爆红外探测器套890108900108900108900122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红外对射光栅仪发射端套9804392010392043920123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红外对射光栅仪接射端套980439204392043920124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P4*1.5m8.9600534060053406005340125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300468030046805608736实测每套平均20m,某某公司确认28套,20*28=560,多于初审值,故以560m为准126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防区模块8防区套1500460004600046000127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KRVVP4*1.5m1280096008009600196023520实测平均每套70m,某某公司确认28套,70*28=1960,多于初审值,故以1960m为准12824#乙类仓库入侵报警系统机柜12U套78017801780178012924#乙类仓库紧急对讲报警系统紧急对讲按钮POE供电套1,356.00121627212162721114916实测11个13024#乙类仓库紧急对讲报警系统1.名称:安防网络交换机POE台3,400.00134001340013400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13124#乙类仓库紧急对讲报警系统1.规格、型号:超五类网线m4.589604396.89604396.89604396.8某某公司现场确定有,但因没有施工图纸和签证,故不确认,本院认定以初审值为准13224#乙类仓库紧急对讲报警系统1.名称:控制电缆2.型号:RVVSP4*1.0m13960124809601248096012480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13324#乙类仓库紧急对讲报警系统1.名称:JDG钢管2.材质:DN20m15.6960149769601497696014976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134机房ODF光纤配线盒12口满配套450313503135031350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135机房网络跳线CAE5条22122641226412264同上136机房光纤跳线SC-SC条19611461146114同上137机房光电转换器1000M套265379537953795同上138光纤热溶芯14.5243482434824348同上小计896404.84896404.84819222.28二合同外部分1240T存储服务器台40000140000140000140000本院给予双方多次前往现场核对的机会,但双方现场仍有争议,未能对数量进行确认,故本院以王某初审确定的数量为准232无缝钢管m358028008028008028003网络配线架套5002100021000210004核心交换机台45002900029000290005ODF套7201720172017206光电转换器套5004200042000420007网络跳线条505527505527505527508光纤跳线条192382382389光缆m926002340026002340026002340010五防对讲电缆m5.412006480120064801200648011插座套5015015015012PDU套40014001400140013服务器机柜套380013800138001380014熔纤项200012000120001200015辅材项200012000120001200016接入系统项800018000180001800017安装调试项80001800018000180001824栋入侵报警键盘套8501850185018501924栋入侵报警警报灯套6501650165016502024栋入侵报警光栅套25004100004100004100002124栋入侵报警光栅移位套850217002170021700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22入侵报警电缆米5.4400216040021604002160本院给予双方多次前往现场核对的机会,但双方现场仍有争议,未能对数量进行确认,故本院以王某初审确定的数量为准2324栋无线对讲信号放大器套1800118001180011800本院给予双方多次前往现场核对的机会,但双方现场仍有争议,未能对数量进行确认,故本院以王某初审确定的数量为准2424栋门禁移位套850651006510065100双方意见不一致,以初审值为准25电缆桥架镀锌桥架100*50m55618339906183399056030800实测长度560m小计168688168688165498合计1065092.841065092.849847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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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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