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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梅化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851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营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第三人: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南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1栋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