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851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营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第三人: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南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1栋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智达图文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