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88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洋洋,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金地月伴湾1-1栋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9909W。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泽,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栾洋洋、***、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