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5民初1057-2号
原告:***,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许娟,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老龙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78669E(1-1)
负责人:陈功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资深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金地月伴湾1-1栋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9909W。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灵,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110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27996R。
法定代表人:葛若羽。
原告***诉被告**、许娟、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明
审 判 员 何珊珊
人民陪审员 曹云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