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51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长春较股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春较股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保全,查封被保全人长春较股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703577.57元(实际冻结22202.8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查封被保全人长春较股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A×××**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日期2023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